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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七條
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 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 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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