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辯護人於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
得於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或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日庭期結束前一併
提出。
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
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
期間內提出。
第一項事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得於準備程序中先行與當事人、辯
護人確認並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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