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
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前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
證物者,應提出保存該證據資料之儲存媒體。
第一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證物者,應併同扣押物品目錄或證物清單
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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