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
予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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