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
      應儘量測繪在同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
      圖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
      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
      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
      黑色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
      之,複丈人員應測繪複丈圖及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
      原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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