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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