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因情事變更致其目的不能達到時,本部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