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之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
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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