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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第22條
要保機關對無資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填報不實致誤辦承保者,如發生 保險事故不予給付,其誤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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