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之薪餉,非由收支機構發給者,其自付部份保費及表報,應遵
  照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央信託局應將上項
  而付部份之保費,按月填製保費扣繳明細表一份,送財務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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