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之國庫支票者,應依下列
  規定向本署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
      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
      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
      (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
      備函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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