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之國庫支票者,應依下列 規定向本署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 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 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 (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 備函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