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扣押,除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外,應交付扣押收據,載明扣押
物之名稱、數量、扣押之地點及時間,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
其住居所,並由執行關員簽名。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關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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