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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 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航空或 輪船公司旅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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