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訂定教師共同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高中教師從事專業發展活動常需利用假日或課餘時間,不若國 小教師有週三下午進修時間,為使教師有寬裕時間從事專業發展活動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