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訂定教師共同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高中教師從事專業發展活動常需利用假日或課餘時間,不若國
    小教師有週三下午進修時間,為使教師有寬裕時間從事專業發展活動
    ,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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