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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仲裁人應依據證據認定事實。 對於證人之證言或鑑定人之鑑定,仲裁人應予當事人詢問證人及鑑定人之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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