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
收容於保護室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
收容於保護室事項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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