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其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
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工友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
(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