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其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 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工友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 (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