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通知,陳報中央
主管機關廢止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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