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通知,陳報中央 主管機關廢止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