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能源用戶之使用能源資料應按月分別填列,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
  集前半年資料一式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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