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468
人,瀏覽人次:
96582028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6)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