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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