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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電臺負責人,就其電臺設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符合各項規定。違反 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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