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
      申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
      倉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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