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 申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 倉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