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
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三
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
留。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
、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立法理由〕
第二項文字重覆「及」,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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