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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