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
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
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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