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
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
一、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調查,以研判是否有污染
洩漏情事:
一、儲槽: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0.0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
    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或滲漏率大於 0.三七八公升
    /小時。
二、輸送設備: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 0.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
    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
第一項之儲槽密閉測試,其實施方式及頻率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外部及
內部檢查替代之,並依該檢查結果作成第一項監測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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