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
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污)水,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全量納入專用污水下水
道系統者,由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徵收對象排放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該部分廢(污)水之
水污染防治費:
一、採單獨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與作業廢水合流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裝
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水量。
三、受主管機關委託,代為截流處理水體之廢(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
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
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廢(污)水水量。
四、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提供溫泉泡湯服務,其產生之單純泡湯
廢水:未與其他作業廢水合流收集,並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
濾設施處理後排放之單純泡湯廢水水量。
五、屬新設事業於營運前階段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之廢
(污)水:經主管機關核准試車期間內排放之廢(污)水水量。
六、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規定,依核准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
沼渣沼液量。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
行再利用之禽畜糞液。
(三)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畜
牧廢水量。
七、事業之員工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
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之員工生活污水
水量。
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
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代處理之家
戶生活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生活污水水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
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第八款配合第三條調整科技產業園區
、產業園區等相關名稱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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