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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換、 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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