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
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
    七)
    (一)財務結構:
          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2.負債占資產比率。
          3.存款占淨值比率。
          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比率。
          4.總資產週轉率。
          5.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二、保險公司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
    表十八)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各項責任準備金對淨值比率。
          3.不動產對淨值比率。
          4.流動比率。
    (二)經營能力:
          1.資金運用率。
          2.總資產週轉率。
          3.費用率。
          4.自留賠款率。
          5.員工平均保費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三)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每股盈餘。
    (四)業務穩定度:
          1.保費收入變動率。
          2.自留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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