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 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 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