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轉融資,如擔保證券之貸放價格下跌,致已貸放金額對下跌後貸
  放價格之比率,超過原比率;或轉融券之貸放價格上漲,致已收取轉融
  券保證金佔上漲後貸放價格之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時;或因出借證
  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
  未達原出借之比率時,本公司均即通知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前,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或轉借券擔保品,
  或償還轉融通差額。
  前項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或
  轉借券擔保差額,均得以有價證券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
  金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以現款繳交者,本公司均與已收款項一併計付
  利息。
  證券商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或轉借券
  擔保差額,如各該證券之貸放價格回復至原貸放價格且經證券商提出退
  還申請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依第一項之時間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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