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39
人,瀏覽人次:
91868958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請事假或病假每一次不得少於一小時。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計算積 滿七小時為一日,每年假期之計算,以曆年為準。凡到職不滿一年者, 其事假、病假之日數在該年度內均按在職之月數比例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