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請事假或病假每一次不得少於一小時。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計算積
  滿七小時為一日,每年假期之計算,以曆年為準。凡到職不滿一年者,
  其事假、病假之日數在該年度內均按在職之月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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