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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 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立法理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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