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 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 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