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
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立法理由〕
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收費項目,酌修文字。因應堅
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為保障民眾閱卷的便利性,明定聲請人得預
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並寄送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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