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
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
,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
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時,原考績機關應於文到
十五日內處理。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
員查核;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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