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
  五、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
      款者,應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七、各欄內容如
  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憑單應附原憑單退回聯影本,並註明件數。
  九、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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