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車行地下道之排水設施依左列規定:
  一、兩側應設置縱向側溝,地下道之最底處應設置橫向截水溝,並應在
      地下道引道連接平面道路之豎曲線外端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橫向截
      水溝。側溝或截水溝之容量應在逕流量及地下水滲流量計算值二倍
      以上,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其上舖設以鋼板或其他堅固耐用之
      材料製成且開有進水孔洞之蓋板。
  二、車行地下道應設置沈水式抽水機,接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臺電公司)之電源,並應設置可自動切換啟動之發電機,其
      裝機高程應儘可能提高。
  三、車行地下道抽水設施之設計容量,應足以抽除左列水量計算值之總
      和:
  (一)逕流量計算值之一.五倍。
  (二)依據工地地質狀況及地下水防水設計條件估算之滲流量。但每平
        方公尺與土壤接觸面之滲流量不得小於每日0.0二立方公尺。
  (三)抽水機應依設計容量至少分二臺裝設,各抽水機間應有根據進水
        情況自動交替運轉之切換裝置,抽水機之出水管高程應在計畫排
        入側溝或幹渠之設計最高水位。
  (四)地下道雨水井之內部尺寸,須依選用抽水機之特性需要裝設全部
        之抽水機,並應具有適當之沈砂空間及容納足以供應抽水機設計
        臺數中之半數抽水機持續運轉十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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