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具清寒戶資格之現任臨時工,其資產調查仍符合社 會局一百零三年度公告之清寒戶標準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 起三年內,得依規定於年度總登記期間申請以工代賑,其派工順序次於中 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