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具清寒戶資格之現任臨時工,其資產調查仍符合社
會局一百零三年度公告之清寒戶標準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
起三年內,得依規定於年度總登記期間申請以工代賑,其派工順序次於中
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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