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許可而修繕墳墓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逾越許可內容及範圍修繕墳墓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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