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磁卡之發給,申請人應繳納費用,其收費基準由環保局訂定公告。領
用之磁卡應配合廢棄物清除車輛使用,不得借予其他車輛使用,如有違規
借用或進場車輛與磁卡資料不符情事者,處理廠場得令其返還並註銷該磁
卡。
領用之磁卡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或已經處理廠場禁止進場者,其磁卡應繳
還處理廠場;如已遺失者,應提具切結書向處理廠場申請註銷。已繳還或
註銷磁卡者,始得向環保局申請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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