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磁卡之發給,申請人應繳納費用,其收費基準由環保局訂定公告。領 用之磁卡應配合廢棄物清除車輛使用,不得借予其他車輛使用,如有違規 借用或進場車輛與磁卡資料不符情事者,處理廠場得令其返還並註銷該磁 卡。 領用之磁卡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或已經處理廠場禁止進場者,其磁卡應繳 還處理廠場;如已遺失者,應提具切結書向處理廠場申請註銷。已繳還或 註銷磁卡者,始得向環保局申請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