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退休、退職或資遺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
  ,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前項退休、退職與資遺人員,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需繳回已領之退休
  、退職或資遺互助金,但再任之公職,如係適用規定相同之互助辦法,
  其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遺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計年資
  ,依其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遺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退休、退職
  或資遺互助補助金額,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或資遺互助補助金額,發
  給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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