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 效力。 二、有關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本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自治 條例提案,並送本市議會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