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
    效力。
二、有關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本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自治
    條例提案,並送本市議會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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