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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財政處遺失簽妥之市庫支票,已通知代理市庫銀行止付,事後尋獲,經查 明尚未補發者,應即具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代理市庫銀行註銷止付 。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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