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遺失簽妥之市庫支票,已通知代理市庫銀行止付,事後尋獲,經查
明尚未補發者,應即具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代理市庫銀行註銷止付
。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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