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道路設置人(手)孔、閥箱及中心樁(含基座)等構造物延伸至
路面之蓋板時,其強度最低以能負荷HS20(公路橋樑設計規範)載重車輛
之通行為準。其頂面應固定與路面平齊。
管理機關辦理路面維護致道路構造物與銜接路面產生高低差時;申請人應
配合辦理改善,使路面齊平;但涉及道路結構改變時,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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