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修復竣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管理機關申
報完工:
一、平面位置圖(圖檔含 TWD97坐標系統坐標)。
二、縱橫斷面圖。
三、附屬工程竣工圖。
四、相關試驗報告。
五、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所必須填列之管線數值資訊。
六、施工前中後照片。
前項第五款數值資訊規範,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施工照片應配合拍攝位置以附近建物或地標為背景,並具指
定座標系統之座標。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告示牌。
二、道路切割情形。
三、管線埋深檢測。
四、回填深度檢測。
五、級配深度檢測。
六、AC修復厚度檢測。
七、路面修復平整檢測。
八、現場機具施工情形。
管理機關應派員現場會勘,經會勘認可後,交由管理機關予以刨除加封修
復路面;會勘查有缺失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完成後,再行函報複核
。
管溝挖掘長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應抽查瀝青混凝土舖面鑽心厚度,及
檢核申請人確已委請認證合格之實驗室完成下列試驗:
一、管溝回填材料壓實度試驗報告:路面修復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或累
    計達五百平方公尺者,試驗一處,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增加一
    處。
二、瀝青含油量試驗報告:路面修復面積小於一千平方公尺或累計達一千
    平方公尺者,試驗一處,每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增加一處。
路面鑽心取樣後,遺留之孔內應以相同材質材料回填並壓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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