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工作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且契約未中斷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於本府服務之日 起算,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併計: 1.經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同意相互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 2.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情形者,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