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 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 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 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