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經醫治終止後,確屬成為殘障者,得依照 殘廢給付標準之規定,請領殘廢互助金。 前項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口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 定成殘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病患已終止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