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經醫治終止後,確屬成為殘障者,得依照
  殘廢給付標準之規定,請領殘廢互助金。
  前項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口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
      定成殘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病患已終止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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