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或從
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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