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或從 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 工。